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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13年中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20-04-27 | 次浏览



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企业培训会现场--河北圣和
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我省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业机械化。坚持突出重点,向粮食主产区特别是高产创建市、县倾斜,向关键薄弱环节、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坚持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及草原牧区农机化发展;坚持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坚持阳光操作,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强化绩效考核,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2013年中央安排我省第一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9.1亿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省所有农牧业县(市、区)。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结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确定资金控制规模。补贴资金适当向粮食作物种植大县、蔬菜生产示范县、首都周边县、畜牧水产养殖大县、全国农机化示范区(县)、保护性耕作示范县、深松项目县以及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创建县和专业化防治示范县倾斜。最终确定183个县(市、区)(以下简称实施县)作为中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县(具体名单及规模详见附件1)。
全省将实行资金额度全额分配,分期拨付方式,其中第一期资金占各实施县总额度的70%,将于实施方案下达时拨付各实施县,第二期剩余资金视各地补贴资金实施进度尽快拨付。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河北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我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等12大类35个小类100品目机具。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装载机、农用航空器、内燃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网围栏、保温被、设施农业的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及黄淮海地区玉米籽粒联合收割机不列入补贴范围,手扶拖拉机仅限在丘陵山区补贴,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除12大类35个小类100品目外,我省在12大类内自行增加了5个品目的其他机具列入补贴范围。(详见附件2)
(二)补贴机具确定。农业部根据全国农业发展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全国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我省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具体的补贴机具品目范围。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种类范围,省域内年度补贴品目数量保持一致。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和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最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我省根据实际需要并与相邻省份相互协调,自行确定。每档次农机产品补贴额按不超过此档产品在本省域近三年的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具体补贴额在《2013年河北省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另行印发)中标注。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由省级调整此档机具补贴额,各地区要按照调整后的补贴额执行。
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
不允许对省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四、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以及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补贴对象的确定优先向农机大户、农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倾斜,各实施县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本地区购机优先条件,并予以公布。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今年我省将优先满足申请购买玉米收获机的购机者。各实施县应根据本地购机者的经营规模、服务范围等情况自行确定购机台套上限。在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创建县和专业化防治示范县中,统防统治服务组织购买植保补贴机械不受台套限制。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资质条件、确定程序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和有关规定的要求执行。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
五、操作方式改革
为提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效果、确保农民切实得利,根据中央要求,今年我省将改革现行“农民差价购机,省级统一结算,补贴拨付企业”的操作办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民全价购机,县级分别结算,补贴直补到户”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方式试点。“农民全价购机”即:购机者确定为购机对象后可到全省任意符合条件的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处自主选择机型并付全款购买;“县级分别结算”即:省级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各实施县,由县级相关部门按要求管理使用,并按时受理结算;“补贴直补到户”即为县级农机管理、财政部门对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购机对象的个人账户中。
新的操作方式共分7个主要环节:
1、购机申请
购机者持有效证件自愿到县级(乡级)农机管理部门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格,并领取《2013年河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书》(以下简称“政策告知书”)。
2、确定对象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有关要求确定补贴对象并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补贴软件管理系统内生成)。
3、全价购机
补贴对象本人在购机有效期限内,到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处全价购机,并索取正式发票。
4、机具核实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逐台核实,无误后打印《购机确认书》(补贴软件管理系统内生成)交付补贴对象。
5、结算申请
补贴对象在各实施县规定的申请结算时间内,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交“两书、一证、一票、一号”(其中,“两书”为:《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购机确认书》,“一证”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票”为:购机发票,“一号”为:补贴对象个人账号,下同)申请结算补贴资金。
6、结算审核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受理购机者的申请材料后,现场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定期汇总后,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结算事项。
7、拨付资金
县级财政部门对农机管理部门汇总提交的购机资料进行核实后,每月通过购机者账号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购机对象。
为加强工作指导,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河北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书(式样)》和《河北省全价购机报账制操作办法(试行)》(详见附件3、4),各实施县经领导小组研究,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本着资金安全,简便易行,方便群众,合理公平的原则制定具体操作细则,报市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地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政府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管理、公安、工商、农口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由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事项,要报市级农机管理、财政部门备案。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
省级农机化管理部门职责:会同省财政厅及其他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指导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制定河北省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并予以公布;负责对全省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进行分类分档并测算最高补贴额,按要求制定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并予以公布;汇总并公布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补贴产品经销商;全年开展两次以上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各设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补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省级财政部门职责:与省农业厅共同研究制定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指导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会同省农业厅、省发改委制定河北省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并予以公布;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参与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检查;会同省农业厅督促各实施县补贴资金支出进度。
市级农机管理、财政部门职责: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等工作,并对辖区内县级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提出建议;督促所辖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进度;及时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工作,加强舆情监测,正确引导舆论导向;设立农机购置补贴咨询投诉热线电话,及时调查处理上级主管部门交办及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的农机购置补贴有关问题;做好信息周报和工作总结;每年至少组织2次专项检查;组织对所辖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职责: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补贴实施方案,做好政策宣传,发放“政策告知书”,并登记备案;公平、合理确定补贴对象;按照补贴额一览表中的主要配置和参数,对照具体补贴机具的规格型号,逐台核实;录入购机信息,及时上传购机发票;受理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及审核购机者资格;公示购机信息;出具结算审核意见;做好补贴机具牌证管理;做好购机信息档案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由乡级农机管理部门办理发放“政策告知书”、接受购机申请、公开补贴事项、核实补贴机具等工作。
县级财政部门职责: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金挪用挤占等现象发生;会同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制定补贴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对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监督;对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的结算审核意见和相关资料审核后,及时办理购机补贴资金到户;原则上每月结算一次补贴资金;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要求, 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确保“三严禁、两加强”。“三严禁”:一是在确定补贴对象环节,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禁优亲厚友和人为设置购机条件。二是农民购机环节,要对省内外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不得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三是生产企业及经销商管理环节,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两加强”:一是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化管理,各地要全部使用农业部统一开发的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与财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二是加强对补贴机具的核实与牌证管理。对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补贴额度5000元以上的农业机械要进行人机合影,其中,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
(三)公开公示,接受监督。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扎实做好政策落实前、落实中以及落实后的“三公开、两公示”工作。其中“三公开”包括:一是做好实施前的政策公开。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政策告知书、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公开和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经销商名单、操作程序、投诉举报电话、资金规模等。二是政策落实中资金进度公开。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至少每半月应公布一次各县(市、区)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公开的方式包括设置公示栏或利用电视、网络等形式。此外,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定期公布资金执行进度以及购机户的购机信息。三是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购机户信息的公开。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购机户信息(格式见附件6)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其中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两公示”内容包括:一是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在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后,要将结果在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专属网站进行公示,或者在县农机管理部门醒目位置张榜公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公示到村,公示期不得低于7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具体格式详见附件5),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农民。对价值较低的机具(补贴额在2000元以内的)可以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二是严格执行补贴机具购机公示制度。购机对象购买补贴机具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及时将购机户所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乡和村的公告栏中公示不得少于7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接受结算申请。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按规定设置信息公开固定网址或开通固定专栏。对于目前已开通农机化专属网站的,应当在该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上设置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息;对于尚无条件开通农机化专属网站的,应当在当地政府或农业等综合网站上设置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息。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明确专人进行补贴信息维护,确保信息及时准确。
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将列入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按季度抽查并通报结果。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等要求落到实处。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并加强五方面工作措施:一是加强监督检查。市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年度内集中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范围要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县(市),并根据农机产品补贴额大小确定抽查比例。省级农机管理、财政部门将加强对各地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市县两级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倒卖补贴指标、以假发票骗补、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及委托经销商办理手续等违规行为。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省农业厅、财政厅及驻农业厅纪检监察机构。对问题较大的县在全省农机管理、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市级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有组织有预谋倒卖补贴机具的行为,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二是加强财政部门监管。各级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农机管理部门。三是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要严格按照农业部以及省农业厅关于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要求,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并逐级做好延伸绩效管理;要注重绩效考核评估,及时通报考核结果。四是加强补贴产品产销企业管理。严格按照农业部及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重拳打击违法违规操作行为,实行黑名单制,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五是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中的投诉举报处理。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安排专人受理农民投诉,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
(五)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各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要高度重视补贴资金的结算兑付工作,在认真核查购机情况的基础上,提高工作效率,要及时将补贴资金打卡到户,让农民尽早获得补贴实惠。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要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2013年6月10日和11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财政厅农业处。
省农业厅、财政厅将把上述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对各地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在2013年下半年进行抽查。
来源:河北圣和